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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定居于加入外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人员的户口整顿

一、华侨华人在国内的户籍状况

公安部于1994年下发规定,出国1年以上的,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2003年8月7日公布一项便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销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至于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节》第七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签证后应当在出境前办妥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然而,由于户口与居民身份证联系在一起,注销了户口,也就注销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又是公民唯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又没有其他证件可作身份证件,所以已在国外定居入籍人员都不会主动去注销户口。因此,造成目前国内有大量在国外定居或已入籍者在国内保留有户口与居民身份证件。



二、注销在国外定居于丧失中国国籍人员的户口

这次户口整顿是近几年户口管理功能弱化的必然回归。注销在国外定居与已丧失中国国籍人员的户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籍华人不是中国公民。按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若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若在国内依然保留户口与居民身份证,则造成事实双重国籍,这是不符合户籍管理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法的。注销外籍华人在国内户口一直都在进行。比如,持外国护照入境中国,在办理护照延签与出境时,会要求注销户籍之后才可出境。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次人口普查,按《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不列入人口普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出境定居的须列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定居”的定义,按国务院侨办,国侨发(2009)5号文规定: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公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按《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只颁发给境内居民。因此定居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按法律规定要注销户口与居民身份证。



三、注销户口与居民身份证后如何保护华侨华人在祖(籍)国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出境定居后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不变。”

外籍华人曾经是中国公民,按国家政策,在国内离退休的也依然保留祖籍国的离退休待遇与医疗待遇。

华侨华人在国内还保留有其他正当权益,如存款,不动产,投资等权益。华侨是中国公民,应享有中国公民应享有权利的平等地位,华侨在居住过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殊利益,不应成为在国内享有权利的障碍。要履行自己的权益都需身份证件,注销了在国外定居于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户籍与身份证之后,使这部分人回祖(籍)国处于无证可用的困境。

华侨注销居民身份证之后,至少有二个问题,一是华侨回国用什么什么身份证件,二是用什么做社会保障号。

关于华侨的社会保障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人社厅发(2009)118号文规定了以护照为主编制社会保障号。这个问题总算有了解决方案。但是,华侨回国用什么作身份证件,至今还没有在法律上给予解决。公安部网站《办事咨询》栏目给笔者的答复:“目前国内很多行业和部门都认可华侨持用普通护照作为个人身份证件。”“认可”不是法律用语,公安部的回答不是在法律层面上来回答这一问题,如果某些行业与部门不“认可”怎么办?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华侨回国身份证件问题还没有解决。

外籍华人的中国护照应作废,国内的户口与身份证件应注销。他们视祖籍国离退休与医保,也有个社会保障号问题。另外,他们在国内原办理的各种手续都是用中国居民身份证。如今,身份证被注销,外国护照与原中国居民身份证对按的问题,尚没有看到解决办法。

四、注销国内户口与居民身份证,还应有政策关怀。

注销在国外定居于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户口与居民身份证还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推出,以解决他们在国内的身份证件问题。

这是保证华侨华人权益的需要,是他们有尊严地回祖国(籍)的需要,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需要。如无视这些问题的解决,会在人们产生严重逆反心理,抵触情绪,不利于对祖(籍)国的认同感。

只要正视这些问题,在整顿户口的同时,解决华侨华人在祖(籍)国的身份证件,注销华侨华人的户口与身份证件工作,才会得到他们的支持。问题是不难解决的,中国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完全可以解决这问题的。

以笔者之见,华侨的身份证件,可以采用“销户留证”办法解决。即注销户口保留身份证,户籍与身份证分离。“居民身份证”改为“公民身份证”,或者增设“境外居民身份证”。再一个方案是修改《护照法》或《出入境管法》修改是,增加一条款,“华侨回国可使用普通护照作身份证件”,并在现有护照上加注公民身份号码。

外籍华人可以采取“销证留号”办法,户口与“居民身份证”予以注销,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档案号予以保留,居民身份证注销后退还本人,其公民身份号码可与外国护照同时使用,证明原是中国公民,办理历史遗留手续的对按。

上述資料來源: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200795.html?an=0&s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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