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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善用公證法維護權益

 更新日期:2011/08/04 05:30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許多台灣人對大陸法院的信任感不足,因此在大陸遇到糾紛時,往往隱忍而不願上法院。但在不少情況下,其實可利用《公證法》,避免法院審理程序,而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維護自身權益。大陸《民事訴訟法》、《公證法》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曾發布通知,對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範圍進一步說明。
台灣的《民事訴訟法》、《公證法》也規定就特定法律行為做成公證書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得逕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兩相比較,台灣是以「法律行為的內容」為準,大陸還兼以「文書的形式」如借據等為判斷標準。因此兩岸公證過的文書,均可直接請求強制執行,一般不想上法院的人,應該好好利用此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