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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法律研究所-與小三同居 大陸究刑責

法律研究所-與小三同居 大陸究刑責

 更新日期:2011/04/27 03:12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兩岸常見有知名企業人士,拋下結婚多年的妻子,在外另和小三過著同居生活。這究竟算不算重婚罪,在兩岸法律有不同的解讀。
以台灣法律而言,《刑法》第237條規定的重婚罪,指的是前婚姻關係還存在時,再和配偶以外的人結婚。但由於台灣《民法》自2008年開始採取登記婚,因此兩人若沒有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而僅有同居生活之事實,就不構成重婚罪,但原配可以通姦罪追究。
大陸法律則不同,大陸《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雖明確規定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上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刑法》第258條「重婚罪」之規定,則適用於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之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之人。因此,在大陸若與小三以夫妻名義過著事實上的同居生活,將可構成重婚罪,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